韩国政府有关留学生打工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12 13:27 作者:宁波韩语培训

面对21世纪知识信息社会,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及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法务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允许境内外国留学生小时制就业(打工)。

  1.基本原则 

  - 在就读期间(包括假期)因经济能力不足难以支付学费、食宿费的情况下 
  - 在不违背学生身份、不背离留学目的的活动范围内 

  2.允许对象 

  作为本科大学或大专院校校长推荐的对象 

  -         具有留学(D-2)滞留资格、在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就读,并且已经完成了一年(2学期)以上修学课程的人员(不包括语言研修生) 
  -         修完正规学位课程后正在撰写论文的人员 
  (对于修完硕士或博士课程正在准备论文的人员,限于已经获得论文指导教授推荐,并仅在2年内允许其打工。硕士课程允许在修完正规课程后1年内打工,博士不能超过2年。) 

  3. 允许范围 

  -         打工时间:学期中一周不超过20小时,打工场所不多于一处; 

  -         打工领域:

  与专业科目有密切关系的职业种类 
  社会一般观念上学生可从事的职业种类 
  但,必须具备各个领域相关法令规定的资格 

  -         限制领域: 

  基于产业机密保护原则,禁止在有必要限制就业的尖端产业和研究所等地打工; 
  《射倖行爲等规定及处罚特例法》第2条第1行第1号及同法施行令第1条之二等中规定的在"射倖行爲營業"场所打工的行为;(译者注:射幸行为营业即侥幸行为行业,例:彩票发行业、悬赏业等); 
  食品卫生法第21条第2行及同法施行令第7条第8号等中规定的“团乐酒店、游兴酒店”(即声色娱乐场所)等地的色情服务; 
  禁止在风俗营业规定相关法律第2条及同法施行令第2条等中规定的风俗营业中违反良好风俗的营业场所等地打工; 
  学院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第4号及同法施行令第3条第1行、第12条第1行中规定的个人课外辅导行为及语言讲师; 
  其他有违学生身份的活动及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限制的其他领域 

  
4. 提交材料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
  - 滞留资格以外的活动许可申请书 
  - 雇佣人的雇佣确认书 
  - 校长推荐书 (论文准备中的学生须论文指导教授的推荐书)
  - 手续费6万元, 若是国外侨胞(提交证明材料者)则免除手续费 

  * 对于没有获得小时制打工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及雇佣者给予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处罚 
  
  ㅇ 为了积极鼓励来韩留学及营造良好的留学环境,法务部制定了由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留学生小时制就业(打工)许可制度的扩大方案,决定自2003年新学期起实行 

  - 滞留许可制度的改善: 

  外国留学生就业许可对象由原本的大专以上院校1年以上在读生放宽到6个月(1学期)以上在读生,工作场所由原本的一个增加到两个,并简化了推荐程序,改由担当指导教授推荐即可,具备条件者还可以从事外国语会话指导讲师工作。 

本文来自:宁波韩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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